Donation Charter
捐助章程
第一條
本基金會名稱為臺北市文創發展基金會(以下簡稱本基金會)。第二條
本基金會之宗旨在於促進及發展文化創意產業,推動臺北市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,及協助臺北市政府執行文化政策。本基金會為非營利組織,其業務目的如下:- 資助文創相關業者進行創新研發、製作及推廣之計畫。
- 扶持文創相關業者進行國內外交流計畫及展演活動。
- 協助臺北市政府及相關機關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相關政策之研究、規劃及執行事項。
- 其他有助於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及推廣之業務。
第三條
本基金會為依法設立之獨立法人,其財產為公益性質,不得歸個人或特定用途。第四條
本基金會會址設於臺北市信義區菸廠路88號6樓。第五條
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下:- 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。
- 董事之改選及解任。
- 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。
- 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。
- 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。
- 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-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。
- 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。
- 合併之擬議。
- 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。
第六條
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五至廿一人組成,其中一人為董事長。本基金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等內親屬之關係者,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,且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。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,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。董事均為無給職,惟得酌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。但董事長係專職者,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。董事長、代理董事長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情事,董事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事,其已充任者,當然解任,並由文化局通知法院為登記。第七條
本基金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,自第三屆起改為每屆四年,期滿連任之董事,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。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,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。董事於任期屆滿前,因辭職、死亡或依法解任者,應由董事會補選之,其任期至原屆期屆滿為止。第八條
本基金會設執行長一人,由董事會聘任之,其職權如下:- 擬定工作計畫及預算。
- 主持基金會業務之推動及經營管理。
- 執行董事會之決議。
- 其他有關基金會業務之執行事項。
第九條
本基金會之財源如下:- 捐助款。
- 投資收益。
- 政府補助及其他收入。
第十條
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,每半年至少應開會一次。並由董事長為會議主席,董事長未能出席時,由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。重要會議應於會後將會議紀錄呈報文化局備查。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時,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,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,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。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,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文化局許可後,自行召集之。第十一條
本基金會董事會之決議,種類如下:- 普通決議: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。
- 特別決議: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。
-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。
- 基金之動用。
- 以基金填補短絀。
-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。
- 董事之選任及解任。
- 其他經文化局指定之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