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onation Charter

捐助章程

第一條

本基金會名稱為臺北市文創發展基金會(以下簡稱本基金會)。

第二條

本基金會之宗旨在於促進及發展文化創意產業,推動臺北市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,及協助臺北市政府執行文化政策。本基金會為非營利組織,其業務目的如下:
  • 資助文創相關業者進行創新研發、製作及推廣之計畫。
  • 扶持文創相關業者進行國內外交流計畫及展演活動。
  • 協助臺北市政府及相關機關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相關政策之研究、規劃及執行事項。
  • 其他有助於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及推廣之業務。

第三條

本基金會為依法設立之獨立法人,其財產為公益性質,不得歸個人或特定用途。

第四條

本基金會會址設於臺北市信義區菸廠路88號6樓。

第五條

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下:
  • 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。
  • 董事之改選及解任。
  • 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。
  • 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。
  • 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。
  • 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  •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。
  • 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。
  • 合併之擬議。
  • 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。

第六條

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五至廿一人組成,其中一人為董事長。本基金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等內親屬之關係者,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,且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。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,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。董事均為無給職,惟得酌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。但董事長係專職者,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。董事長、代理董事長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情事,董事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事,其已充任者,當然解任,並由文化局通知法院為登記。

第七條

本基金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,自第三屆起改為每屆四年,期滿連任之董事,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。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,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。董事於任期屆滿前,因辭職、死亡或依法解任者,應由董事會補選之,其任期至原屆期屆滿為止。

第八條

本基金會設執行長一人,由董事會聘任之,其職權如下:
  • 擬定工作計畫及預算。
  • 主持基金會業務之推動及經營管理。
  • 執行董事會之決議。
  • 其他有關基金會業務之執行事項。

第九條

本基金會之財源如下:
  • 捐助款。
  • 投資收益。
  • 政府補助及其他收入。
本基金會為確保基金永續經營及避免風險,於投資組合經營上,應採取多元化及風險分散原則,並於投資規模、投資標的、投資期間、投資風險等方面訂定投資組合經營規範。本基金會之投資種類、投資額度及投資期間,應由董事會訂定投資原則,其執行方式、投資標的及投資人應另訂規定。本基金會不得投資於關係人之事業,但經董事會決議並經文化局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本基金會投資股票,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。本基金會為確保投資資金之安全,應採取風險防範措施,其具體辦法由董事會訂定。本基金會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;其項目及額度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本基金會不得於設立目的外,以任何方式對任何人或團體給予特定利益,且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、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。

第十條

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,每半年至少應開會一次。並由董事長為會議主席,董事長未能出席時,由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。重要會議應於會後將會議紀錄呈報文化局備查。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時,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,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,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。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,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文化局許可後,自行召集之。

第十一條

本基金會董事會之決議,種類如下:
  • 普通決議: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。
  • 特別決議: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。
下列重要事項,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,並陳報文化局許可後行之:
  •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。
  • 基金之動用。
  • 以基金填補短絀。
  •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。
  • 董事之選任及解任。
  • 其他經文化局指定之事項。
前項重要事項應於會議十日前,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文化局, 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。

第十二條

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,不能出席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;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,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。

第十三條

本基金會得設榮譽董事頭銜予參與捐助、投資、育成文創產業或協助募款之熱心人士。

第十四條

本基金會得設諮詢顧問委員會,聘請與文創產業相關之產、官、學、研、媒及其他藝文工作菁英為委員。榮譽董事為諮詢顧問委員會之當然委員。

第十五條

本基金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應於每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,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;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,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,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,送文化局備查。本基金會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,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,報文化局備查,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,一併函報文化局備查。

第十六條

本基金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相關之工作,均應符合本章程第二條及相關法律之規定。本基金會董事、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,有利益衝突者,應自行迴避;且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利、機會或方法,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。

第十七條

本基金會依設立宗旨及章程第二條規定辦理各種業務,除依法令運用財產外,不分配盈餘。

第十八條

本基金會係永久性質,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後,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撤銷設立許可而溯及既往失效外,於清償債務後,其賸餘財產之歸屬,應歸屬於臺北市,或本基金會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。

第十九條

本基金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,變更名稱、住所、董事長、董事、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,均須經董事會通過,函報文化局許可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

第二十條

本章程訂於民國一○二年十月四日,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一○四年四月二十八日,第二次修訂於一○八年九月五日,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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